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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解讀亮點二:賦予消費者反悔權
【法條】
新《消法》第25條第1款、第2款規(guī)定:經營者采用網絡、電視、電話、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,且無需說明理由,但下列商品除外:(一)消費者定作的;(二)鮮活易腐的;(三)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;(四)交付的報紙、期刊。除前款所列商品外,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,不適用無理由退貨。
【案例】
“雙十一”購物節(jié)時,王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上看到一雙高跟鞋,款式新穎,價格也很便宜,王小姐毫不猶豫點擊了購買,并支付了貨款。收到貨后,王小姐覺得這雙高跟鞋雖然新穎,但顏色跟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,于是便聯系上網店店主,要求退貨,并愿意承擔來往的運費,但遭到店主的拒絕。
【解讀】
近幾年,網絡等非門店(遠程)購物方式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。遠程購物的“非現場性”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信息極不對稱,因為商家可能隱瞞了商品的負面信息,但由于無法直接接觸商品,消費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損失。新《消法》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,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。根據新《消法》,上述案例,王小姐有權要求退貨。
【提醒】
反悔權僅適用于非門店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,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,不適用該條規(guī)定。另外反悔權的期限是七日內,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,不在此列。同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,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;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,按其約定。